2006年8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同居期间悄悄积攒“私房钱”?
前男友公堂索讨“私房钱”因举证不能被驳回
辛祥

  “私房钱”姓“私”还是姓“公”,夫妻扯不清,同居男女就更难分出个子丑寅卯了。然而,有人偏要弄个明白。湖南省会同县的邱永将其昔日同居女友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确认前女友返还“私房钱”。

  同床异梦  女友说到“小金库”
  2001年5月,湖南会同县城的邱永经人介绍与小他两岁的阮素芸相识后坠入爱河。次年7月,两人按当地习俗订婚。此后,邱永继续经营着他的药店,阮素芸来店里帮忙收钱,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。
  转眼间,一年多时间过去了,阮素芸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,双方父母都催促两人尽快完婚,他们好早日抱上孙子。邱永与阮素芸也开始购买电器,添置家具,装修新房。一切准备就绪,就在邱永和阮素芸商量着去领结婚证时,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。
  2004年2月的一天,邱永在收拾房间时,突然在抽屉里发现了女友写的一封信。“看还是不看”,几经迟疑,邱永终于将信拿到了手上。这是阮素芸写给她正在外地读大学的妹妹的一封信,信封没有粘上。邱永把信纸摊开:“……妹妹,你一定要好好读书,将来找个好工作。有了工作,是你的幸福,也是姐姐的骄傲……至于我和邱永的事,你不要操心。他家里人对我不好,我受不了,如果和他生活在一起,我们全家今后都不会幸福。我想,也许今后和他分了手是自己的福分,但是,现在我不想和他分手,我现在没有钱。将来有钱以后,难道找不到一个好人吗!妹妹,这些只是我的想法,我把它藏在心底,连爸妈也没有告诉,希望你不要对别人讲,不要对任何人讲……你在大学里,要注意身体,家里虽然穷,但也别太节省。如果没有钱,可以对我说,我现在经营着药店,偷偷地藏起一点钱,反正一个月大概300-400元……”
  看完女友这封尚未寄出的信,邱永的心里翻江倒海,他想不到,女友与自己谈情说爱不过是一场骗局,不过是以婚姻来骗取钱财,自己在女友心中只不过是工具而已。自己家里也不怎么富裕,经营要资金,结婚要用钱,药店的收入又不是很高,而女友呢,竟然每个月瞒着自己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
  隐情曝光  同居男女各西东
  自从看了那封信后,邱永的心情始终无法平静。女友那么漂亮、可人,邱永是多么地希望那不是她的真心话。他不停地在心里强迫自己,把信放回原处,让这个秘密尘封在信封中,就当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,只要自己用真心去爱她,用真情去呵护她,即便女友真的有什么芥蒂,也必定会被他的真诚感化的。然而,邱永心里终究蒙上了阴影,那封信还是成了两人婚姻的拦路虎。两天后的晚上,经过激烈思想斗争的邱永将那封信甩到了女友面前。
  阮素芸默默地将信拾起。两天来,她四处寻不到这封信,又见男友脸上愁云满布,心里已隐隐有些担忧。当男友终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以后,阮素芸沉默了。信的内容白纸黑字地写着,她无法给男友一个合理的解释,况且,就算费尽心机去解释,又怎能消除男友心中的疑团。
  如果阮素芸能够给出一个解释,即便是漏洞百出的解释,邱永也许会欺骗自己,继续经营这桩婚姻;如果阮素芸能够向他道歉,哪怕这道歉不太真诚,邱永也许仍然会继续呵护这份爱情。但是,阮素芸的沉默让他丧失了最后一丝奢望。两人的关系没有缓和的迹象,冷战仍然持续着……
  双方父母不明就里,不断催促两人早日完婚。两个月后,邱永不得不将那封信交给了父母。邱父邱母看完信,不再要求儿子结婚了,而是要代儿子向阮素芸的父母讨个说法。
  一番争吵过后,两家大人商定,这事由儿女们自己作主,他们说合就结婚,说分就分手。
   
  分手协议  拖泥带水纷争起
  2004年5月的一天中午,两家人坐到了一起,协商分手事宜。然而,两人相识、同居了两三年时间,他们之间的感情债、金钱债一时间又岂能理清。一番争吵过后,也没理出什么具体头绪。当天傍晚,才由邱永执笔,写下了一份分手协议。协议里提到,邱永与阮素芸自即日起自愿解除婚约,并自愿订立如下协议:互不干涉对方生活,更不得以各种借口相互闹事;不得损害对方的名誉,不得散布谣言;此事完全属双方感情矛盾,与任何人无关,双方的亲朋均不得插手其中,无理取闹;分手后,双方承认互不相欠,好聚好散。协议写好后,邱永和阮素芸分别签字并捺上手印。
  分手协议带来了半年的安定,到了2004年底,这场纷争再起波澜。半年来,邱永的心情一直未能平静,有时看着这份他亲自写下的分手协议,心情就更为烦躁。自与阮素芸相识相恋并同居后,订婚办酒他花了不少钱,女友的首饰、衣物也让他开支不少,而她呢,每个月还瞒着他私藏营业款400元。而分手协议对这些只字不提,他觉得,这件事不能如此罢手。
  2004年底,邱永找到阮素芸,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他送的礼金、首饰以及她私藏的营业款。阮素芸拿出分手协议振振有词地反驳:“这是你亲手写的协议,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‘互不相欠,好聚好散’,我们之间的事情已经了结,咱们谁也不欠谁的。”
  “咱们在感情上是互不相欠,但经济上的账还没有算清。分手协议上对财产的分割只字未提,现在我们就要把这一笔账算个清楚。”接着,邱永开出了一份长长的清单……
  一番争吵,没有任何效果,碰了钉子的邱永怏怏而归,但他没有灰心,也不打算偃旗息鼓。阮素芸信中叙述的那笔“私房钱”,他不能放弃……

  状告女友  公堂索讨“私房钱”
  2005年9月,邱永一纸诉状将阮素芸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阮素芸返还在同居期间私藏的营业款。
  会同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法庭上,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。
  邱永认为,阮素芸给其妹妹写的信中“我现在经营着药店,偷偷地藏起一点钱,反正一个月大概300-400元”的内容,证明阮素芸在与其同居生活期间,每月私藏“私房钱”400元,双方共同居生活21个月,阮素芸私藏的“私房钱”共计8400元,应返还给他。至于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,仅是解除了双方间的未婚同居关系,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并未作出处理,因此,并不妨碍他行使索讨“私房钱”的权利。
  阮素芸则辩称,其在给妹妹的信中写过每月私藏营业款是实,但她那样写只是为了让在外求学的妹妹心里踏实些,不至于为了顾及家庭的困难而过于节省,事实上,她一分钱的营业款也没有私藏。她和邱永分手时,在双方父母均在场的情况下,签订了分手协议,协议上约定双方今后“互不相欠,好聚好散”,也就是说,他们之间的一切纠葛,包括感情上和经济上的,都已经一笔勾销。现在邱永提起诉讼,实在是无理取闹,滥用诉权。
  一番唇枪舌剑的辩论,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阮素芸是否藏有“私房钱”上。会同法院认为,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邱永应当承担阮素芸藏有“私房钱”的举证责任。邱永提供了阮素芸写给其妹的信,信中有阮素芸每月私藏营业款的内容,但此系一孤证,阮素芸对私藏营业款的事实又予以否认,凭此并不能证明阮素芸每月私藏营业款400元,亦即邱永尚未就阮素芸在同居生活期间藏有“私房钱”的事实尽到举证责任。据此,一审判决驳回了邱永的诉讼请求。
  一审宣判后,邱永不服,提起上诉。2006年7月,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  (文中人物为化名)  

  法官点评:“私房钱”是一个生活用语,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,其内涵因人的理解而异。有的人将“私房钱”与《婚姻法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划上等号,但更多的时候,人们用它来指代夫妻一方藏有的不愿为另一方知晓的货币。本文中“私房钱”的含义类似于后一种情况,只不过当事人不是夫妻而是同居男女。本案法院运用证据规则,以邱永举证不能驳回了其诉讼请求,对“私房钱”的性质没有涉及。那么,人们不禁要问,假若一方“私房钱”经查证属实的话,又当如何分割呢?对此,不能一概而论,而要看“私房钱”的来源。如果“私房钱”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,那么它仍然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,不能因为被一方单独藏匿拥有而姓“私”。如果“私房钱”来源于夫妻个人财产,那么它仍然是夫妻个人财产,即便被另一方发现,它也不会因此而姓“公”。未婚同居期间一方藏匿的“私房钱”,其处理方式也并无二致。